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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2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白璐与漆茂宣告婚姻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漆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2487号原告白某,女,198X年X月2X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X。被告漆某,男,198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X。原告白某与被告漆某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苏晓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9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被告漆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某诉称,被告与原告于2008年12月8日在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手续,2011年4月10日,生育一女取名漆某某,原告婚后于2011年8月15日发现被告与其前任妻子的结婚登记日期为2006年12月18日,离婚日期为2011年6月16日。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女儿漆某某的抚养问题由双方另行协商处理。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婚姻无效。被告漆某辩称,同意与白某解除婚姻关系,女儿漆某某的抚养问题由原、被告双方协商另行处理,起诉状中所作陈述客观真实。经审理查明,原告白某与被告漆某相识恋爱后,于2008年12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1年4月10日生育一女漆某某。另查明、被告漆某与案外人杨某某于2006年12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2011年6月16日办理离婚手续。本院认为,原告白某与被告漆某登记结婚时被告漆某与他人合法婚姻关系仍未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漆某系重婚,其与原告白某的婚姻无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白某与被告漆某的婚姻无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被告漆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苏晓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尧小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