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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市法执恢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贵州航天天马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同力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航天天马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同力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遵市法执恢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贵州航天天马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航天高新技术产业园。法定代表人于思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红灵,贵州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重庆同力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工业园区齐心大道13号。法定代表人钟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渝高法民终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书,恢复受理贵州航天天马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同力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债务人遵义县双龙水泥厂根据本院下达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已向本案申请执行人履行完全部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渝高法民终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忠显代理审判员  胡晓波代理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何立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