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民仲审字第00022、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南通宝驹气体发动机有限公司、王涛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通宝驹气体发动机有限公司,王涛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仲审字第00022、00023号申请人南通宝驹气体发动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孩儿巷南路66号。法定代表人朱裕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王涛。申请人南通宝驹气体发动机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涛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两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崇劳人仲案字(2015)第17号、第142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南通宝驹气体发动机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宝驹气体发动机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通宝驹气体发动机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南通宝驹气体发动机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燕红代理审判员 曹 璐代理审判员 陆炜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