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城法民二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钟永文诉被告钟永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永文,钟永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城法民二初字第518号原告:钟永文,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陈国华,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诚君,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永权,男,195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余荣伟,广东业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永文诉被告钟永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向原告钟永文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其应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1270元,逾期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盘润畴审判员 周文俊审判员 黄绮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谢艳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