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润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刘玉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663号原告:鞍山市润峰混凝土有限公司。现住址:鞍山市千山区。法定代表人:蔡宝岩,系公司董事长。被告:刘玉斌,男,汉族。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原告鞍山市润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玉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鞍山市润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冻结被告刘玉斌银行存款450000元或其他相同价值财产,同时原告提供了蔡宝岩的私有房产(产权产籍号为42-112-38-2022)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刘玉斌银行存款450000元或其他相同价值财产。立即查封蔡宝岩的私有房产(产权产籍号为42-112-38-2022)。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