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莲民初字第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漆某某与陈某某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某某,陈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莲民初字第0122号原告漆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漆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漆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爱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克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