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渭莲民初字第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漆某某与陈某某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某某,陈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莲民初字第0122号原告漆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漆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漆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爱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克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