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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杨玉林与被告高占国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林,高占国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839号原告杨玉林,男,1946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党坝镇庄河庆村3组54号(身份证号132624194610124012)。被告高占国(曾用名高振国),男,1963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党坝镇庄河庆村3组37号(身份证号132624196307184011)。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林与被告高占国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玉林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玉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杨玉林负担。助理审判员  张树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