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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水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洪某某与洪某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某某,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水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洪某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何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洪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洪某某与洪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洪某某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水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其坤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 汤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