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执字第1535号-1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刘铭贤,何妙娴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何妙娴,刘铭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1535号-1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被执行人何妙娴,女,汉族,1973年10月14日出生,住。被执行人刘铭贤,男,汉族,1968年11月1日出生,住。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申请执行何妙娴、刘铭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何妙娴、刘铭贤向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及利息,支付律师费32000元,承担诉讼费7954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8312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铭贤名下的粤X×××××小汽车已被其他法院查封;何妙娴、刘铭贤所有的佛山市顺德区东平新城吉安道1号依云水岸71号房产已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估拍卖,本案拟移交该院参与分配。另经向辖区内相关金融、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佛城法执字第15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育生审 判 员 黄远东代理审判员 XX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素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