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执字第226-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冯玉兰与甘肃宝居房地产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兰英,王志彬,张泽鑫,王明芬,冯玉兰,陈继华,杨靖,都贤容,赵斌,陈玉兰,向建平,雷华,孙兰芳,刘世辉,甘肃宝居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江执字第226-239号申请执行人伍兰英,女,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王志彬,男,195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张泽鑫,男,199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王明芬,女,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冯玉兰,女,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申请执行人陈继华,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申请执行人杨靖,女,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申请执行人都贤容,女,198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赵斌,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陈玉兰,女,195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申请执行人向建平,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申请执行人雷华,女,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申请执行人孙兰芳,女,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刘世辉,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执行人甘肃宝居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新酒泉路***号。法定代表人吕家玉,该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伍兰英、王志彬、张泽鑫、王明芬、冯玉兰、陈继华、杨靖、都贤容、赵斌、陈玉兰、向建平、雷华、孙兰芳、刘世辉申请执行甘肃宝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4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都江民初字第2001-201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14案均系同一被执行人,为了便于案件的统一执行,故,并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2015)都江执字第227-239号执行案件并入(2015)都江执字第226号案件一并执行。二、终结本院(2015)都江执字第227-23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金维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