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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庞勃与深圳市彩之家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庄吕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勃,深圳市彩之家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庄吕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501号原告庞勃,男,汉族,户籍地址河南省西峡县。委托代理人薛国超,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慧芳,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彩之家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68037974-6。法定代表人陆泽。委托代理人李奎,男,汉族,1987年3月9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庄吕辉,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陆丰市。本院正在审理的原告庞勃与被告深圳市彩之家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庄吕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勃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勃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本院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金  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颜伦灿(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