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重庆恒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松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恒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彭松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1045号原告重庆恒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河畔清风2幢3单元3-2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4416-X。法定代表人夏于书,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彭松松,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恒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彭松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恒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重庆恒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恒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恒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厚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