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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梓民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宋桂林与刘鹏、史思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桂林,刘鹏,史思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梓民初字第640号原告宋桂林,男,生于1961年4月18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被告刘鹏,男,生于1975年6月16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被告史思菊,女,生于1977年3月11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桂林与被告刘鹏、史思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桂林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被告刘鹏向自己承诺将于2015年5月5日前还清所欠债务为由,自愿请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桂林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桂林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宋桂林负担。审判员 史 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春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