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隆民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岗金、王桂菊诉马顺礼、马昌永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岗金,王桂菊,马顺礼,马昌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二初字第15号原告刘岗金,男。委托代理人邱清会,隆回县国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桂菊,女。委托代理人邱清会,隆回县国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顺礼,男。被告马昌永,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岗金、王桂菊诉被告马顺礼、马昌永生命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岗金、王桂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94元,减半收取647元,由原告刘岗金、王桂菊负担。审判员  刘爱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肖子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