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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谷贵文与中国公益总会全国普惠工程邢台工作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贵文,中国公益总会全国普惠工程邢台工作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56号原告谷贵文,男,汉族,1947年11月26日出生,现住桥东区,被告中国公益总会全国普惠工程邢台工作站,住所地桥西区时代广场17楼1702号房间。负责人时磊,系该工作站主任。原告谷贵文诉被告中国公益总会全国普惠工程邢台工作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谷贵文诉称,原告夫妻经被告处的工作人员刘玉荣介绍,加盟成了被告的会员。2014年6月份,被告以中国公益总工会全国普惠工程的名义,办班推销抗癌药物“复圆胶囊”,每瓶4999元,被告要原告购买了一个疗程共18瓶,价值89982元。原告服用后,身体反应极大,经询问医生,原告得知这种药物不是抗癌药物。原告马上停服,身体不适反应才消失。原告要求退货,遭被告拒绝,原告无奈,特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9982元;二、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被告中国公益总会全国普惠工程邢台工作站并不存在,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谷贵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茹人民陪审员  高建广人民陪审员  张文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永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