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一申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陈胜英与徐亚斌、陈志耀物权保护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胜英,徐亚斌,陈志耀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申字第000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胜英。委托代理人:邓家红。委托代理人:邓传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亚斌。一审被告:陈志耀。委托代理人:邓家红。委托代理人:邓传信。再审申请人陈胜英因与被申请人徐亚斌及一审被告陈志耀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一终字第02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胜英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张玉存与被申请人协商后以被申请人的名义与合肥周谷堆大兴农产品国际物流园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仓铺经营及管理协议书》,经营使用D9-20#仓位。张玉存将D9-20#仓位转租给申请人,得到了市场管理部门的认可,合肥周谷堆大兴农产品国际物流园有限责任公司对转租行为未提出任何异议,申请人也交付了仓铺保证金及使用费,故申请人与合肥周谷堆大兴家产品国际物流园有限责任公司形成了不定期租赁关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再审并支持申请人的请求。被申请人徐亚斌提交意见称: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从徐亚斌于2014年1月16日与合肥周谷堆大兴农产品国际物流园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书》中,可以确认合肥周谷堆大兴农产品国际物流园有限责任公司对张玉存以徐亚斌名义所签订的《仓铺经营及管理协议书》予以追认,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仓铺的合法承租人为徐亚斌。对市场管理部门的认可,不能说明合同相对人的变更。故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陈胜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胜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长海审判员 赵苏元审判员 张 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