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民二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贺晓鹏诉被告悦素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晓鹏,悦素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民二初字第113号原告贺晓鹏,男,汉族,居民。被告悦素清,女,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晓鹏诉被告悦素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晓鹏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晓鹏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晓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晓鹏负担审判员 郑海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邢华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