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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余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1492号原告余某。委托代理人盛春龙,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孙志国,上海千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余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伟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卢岳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