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余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1492号原告余某。委托代理人盛春龙,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孙志国,上海千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余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伟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卢岳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