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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稷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申吉民诉王贵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吉民,王贵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稷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申吉民,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贵喜,男,194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稷民三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王贵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贵喜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归还所欠申请执行人申吉民借款20.37万元及利息(其中3.5万元、2.9万元利息从2006年4月2日起年利率按8%计算、2.67万元利息从2006年6月10日起年利率按7%计算、4.3万元利息从2006年7月16日起年利率按8%计算、4.7万元利息从2006年8月9日起年利率按7%计算、1.2万元利息从2006年8月23日起年利率按9%计算、1.1万元利息从2006年10月20日起年利率按7%计算,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180元、执行费2955.5元。但被执行人王贵喜至今未履行。2015年4月7号,申请执行人申吉民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被执行人王贵喜配偶秦良果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对被执行人王贵喜及配偶秦良果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赞毅审 判 员  宋勤学代理审判员  贾志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段飞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