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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王利与梁洪涛、柏大永、田宗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梁洪涛,柏大永,田宗忠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436号原告:王利,女,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单计余,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洪涛,男,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第三人:柏大永,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第三人:田宗忠,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与被告梁洪涛、第三人柏大永、田宗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利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利承担。审判员  李朝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周 祥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