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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城民初字第3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德城民初字第3245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张忠霞,山东中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张某乙。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张忠霞、被告张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女,名张某丙。婚后被告染上酗酒的恶习,脾气暴躁经常酒后无理由打骂原告。2013年11月初,被告再次打伤原告,原告忍无可忍离家与被告分居至今。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早已破裂。请求法院: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被告抚养,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乙辩称,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原告提交证据1、婚姻登记证明。证明××××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女张某丙出生。被告从结婚至今一直有家庭暴力倾向,酒后骂人、动手,后来越来越厉害。最后一次是酒后用被子捂住我的头,差点将我害死。我认为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被告质证,对证1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女儿的出生日期没有异议。不存在原告所述家庭暴力事实。两人感情一直很好,打仗也是因为家庭琐事引起的,没有原告所述那样,因为父母方面的问题发生争执,酒后发生争吵也是存在的,但不像原告说的那么厉害。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婚生女张某丙由谁抚养更有利于成长?原告主张被告抚养,理由是孩子一直跟被告父母居住,孩子学校离被告父母家较近,原告现在没有工作,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承担400元抚养费。被告不同意原告意见,孩子一直由被告父母来回接送,父母身体有病,没办法照顾孩子。不同意原告承担400元抚养费。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共同债务应如何依法分割?原告主张夫妻共同财产:德州市博汇家园4号楼3单元102室房屋一套,所有人是原、被告,房屋价值40万。家具、家电:衣柜1个,玻璃茶几1个,电视机1台,小鸭牌洗衣机1台,床3张,沙发1套,冰箱1台。无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质证,房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证还没有办下来,价值36万元。房产证虽是原、被告的名字,但房子是父母出资,为买房我父亲向战友借了12万元,尚未还清,所有财产都是被告父母购置的。被告提供张国富、杜惠芝证人证言,证明原被告争议房产是张国富出资购买,买的是战友张玉林的房子,向张玉林交了10万元,尚欠12万元未还清。因房管局要求登记共有人,才登记的原被告名字。但该房产是赠与儿子张某乙的,不是给张某甲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收据。证明争议房产原购买人是张玉林,张玉林证明张国富为其子张某乙购房,付款10万元,欠125000元,印证证人证言。原告质证,对证人证言有异议,结婚时被告父母张国富、杜惠芝说机床厂老房子给原被告,后把平房卖了买的博汇家园房子,该房产登记的原被告名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名张某丙。综上,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婚后虽经常发生争吵,但被告不同意离婚。愿意珍惜感情。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双方应在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互相支持与理解。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300元,原被告各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燕审 判 员  毕经斌人民陪审员  李群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孙瑞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