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三终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吴金刚与被上诉人梁永山、韩伟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金刚,梁永山,韩伟川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三终字第4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金刚,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永山,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伟川,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吴金刚因与被上诉人梁永山、韩伟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4)牟民初字第2734号民事判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金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金刚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上诉人吴金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梅审判员 苟 珊审判员 秦 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徐若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