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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二商申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昆山市沪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郑仙良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仙良,昆山市沪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商申字第001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仙良。委托代理人:曹俊杰,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昆山市沪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新吴街***号。法定代表人:成三荣,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郑仙良因与被申请人昆山市沪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成小贷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商终字第00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仙良申请再审称: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郑仙良出具的不可撤销保证书,只针对昆山九塘鑫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塘鑫公司)2011年5月25日向沪成小贷公司借款,不针对九塘鑫公司与沪成小贷公司签订的最高额借款授信合同。(一)2011年5月25日九塘鑫公司与沪成小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同日郑仙良向沪成小贷公司出具不可撤销保��书,且该保证书上注明为实际形成的债务提供担保,故不可撤销保证书仅担保2011年5月25日九塘鑫公司的借款。(二)最高额借款授信合同和不可撤销保证书系同一天签订,最高额借款授信合同已载明担保人为昆山杰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如果不可撤销保证书针对最高额借款授信合同,没有必要再签订不可撤销保证书,直接由郑仙良在最高额借款授信合同上签名即可。(三)不可撤销保证书载明“保证书的有效期限为自被担保人对你公司实际形成债务起至被担保人还清结欠你公司的全部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止”,表明一借一还后该不可撤销保证书期限届满,并不涉及后续借款。而九塘鑫公司已经归还了2011年5月25日的借款,该不可撤销保证书与九塘鑫公司2011年11月25日借款无关。(四)不可撤销保证书载明“本保证书担保总金额随被担保人按期还本付息和其他费用的金额相应增减”,因最高额保证与普通保证存在区别,最高额保证是对一定期间内发生的不确定债务提供最高额担保,其担保总金额应是约定的最高限额,该限额在一定期限内不发生变动,故不可撤销保证书只针对单笔借款。(五)从称呼来看,沪成小贷公司在最高额借款授信合同中称授信人,在不可撤销保证书中称债权人。最高额借款授信合同系授信人与受信人之间的意向性协定,不可撤销保证书的内容表明为实际形成的债务提供担保,故不可撤销保证书只针对已经确定的借款,而不包括后续不确定的借款。(六)不可撤销保证书文本系沪成小贷公司提供,应作出不利于沪成小贷公司的解释。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案。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郑仙良��沪成小贷公司出具不可撤销保证书时,未注明只针对九塘鑫公司2011年5月25日的借款提供担保。该不可撤销保证书出具时间与沪成小贷公司、九塘鑫公司间签订最高额借款授信合同系同一天,最高额借款授信合同中虽注明担保人为昆山杰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但法律并不禁止在合同之外通过承诺提供担保的方法。从不可撤销保证书内容来看,郑仙良为九塘鑫公司在沪成小贷公司办理约定的各项业务而实际形成的债务提供担保。可见,郑仙良向沪成小贷公司提供的担保只限定主体为九塘鑫公司,不限定其借款时间及借款次数。至于不可撤销保证书载明“保证书的有效期限为自被担保人对你公司实际形成债务起至被担保人还清结欠你公司的全部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止”,此内容未仅限于一次借一次还之意,对于多次发生的借贷及还款均可适用。关于不可撤销保证书载明“本保证书担保总金额随被担保人按期还本付息和其他费用的金额相应增减”,适用于最高额借款保证,并不针对特定单笔借款。对于沪成小贷公司在最高额借款授信合同和不可撤销保证合同中的称呼,因合同内容不同而称谓不同,并不表明不可撤销保证合同只针对签订合同时已经形成的实际借款。虽然不可撤销保证书系沪成小贷公司提供空白格式,郑仙良在保证书上填写并签名,但保证书的内容非常明确,并不存在歧义,不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由于不可撤销保证合同并未限制郑仙良担保的九塘鑫公司向沪成小贷公司借款的时间,只是承诺对九塘鑫公司向沪成小贷公司办理的各类业务而形成的债务提供担保,故九塘鑫公司于不可撤销保证书签订后向沪成小贷公司借款,不违反九塘鑫公司与沪成小贷公司间的最高额借款授信��同,郑仙良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一、二审判决认定不可撤销保证书针对九塘鑫公司与沪成小贷公司签订的最高额借款授信合同,而非特定针对九塘鑫公司2011年5月25日单笔借款,并无不当。综上,郑仙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仙良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武 孙审 判 员  丁争鸣代理审判员  成荣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