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法执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雨占与于贵永、巴雅日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雨占,于贵永,巴雅日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568号申请执行人刘雨占,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于贵永,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巴雅日图,男,现住巴林右旗宝日勿苏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右民初字第280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于贵永所有的车牌号为蒙DYX1**的小型轿车进行扣押。扣押期限为两年,从2015年4月9日起至2017年4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万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吴文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