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二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西宁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二初字第67号原告:西宁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玲、徐高燕,青海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当,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责人:刘俊平,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宁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宁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宁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26元,减半收取7463元由原告西宁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余7463元退还原告西宁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西宁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郭 鑫审判员 赵 亮审判员 高海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春香附:依据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