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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付秀英与李子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付秀英,身份证×××,女,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长岗乡新村后腰屯,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热电街。被执行人李子钢,身份证×××,男,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建安街515栋2单元4楼1室。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31号付秀英与李子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106元。已自动履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李子钢交付到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4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审 判 员  鞠邦龙助理审判员  孙铁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舒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