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1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东港市雨兴服装有限公司与东港市新颖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港市雨兴服装有限公司,东港市新颖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1962号原告东港市雨兴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云福,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东港市新颖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小甸子镇三道林村四组。法定代表人杨广忠,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港市雨兴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港市新颖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港市雨兴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志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