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潞行执审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潞城市林业局(2015)潞行执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潞城市林业局,常增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潞行执审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潞城市林业局,住所地潞城市西华南路人大综合办公楼2楼。法定代表人马林举,局长。被执行人常增亮,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潞城市潞华办事处岭后村人,住本村,农民。申请执行人潞城市林业局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2014年8月29日所作出的潞林罚决字(2014)第01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对被执行人常增亮予以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潞城市林业局的(潞林)罚强申(201501)号强制执行申请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也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在申请强制执行十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潞城市林业局执行2014年8月29日所作出的潞林罚决字(2014)第01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曹建斌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郭杜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曹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