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邑执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吕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旬邑执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吕某,男,汉族,高中文化,住旬邑县郑家镇。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郑家镇村。本院在执行吕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就案件款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某当即履行案件款2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769元,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吕某自愿撤回执行申请,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1)旬民初字第005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革代审判员 马 军代审判员 张花转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程胜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