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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邑执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吕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旬邑执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吕某,男,汉族,高中文化,住旬邑县郑家镇。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郑家镇村。本院在执行吕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就案件款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某当即履行案件款2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769元,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吕某自愿撤回执行申请,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1)旬民初字第005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革代审判员  马 军代审判员  张花转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程胜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