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大商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信用社与XX飞、叶满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信用社,XX飞,叶满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大商初字第72-1号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信用社,住所地建德市李家镇新城路130号。诉讼代表人童亚飞,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峻、叶树明,系该社员工。被告XX飞。被告叶满昌。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信用社与被告XX飞、叶满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信用社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XX飞、叶满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信用社在开庭前撤回对被告XX飞、叶满昌的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信用社撤回对被告XX飞、叶满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8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91元,保全费人民币1091元,合计人民币2382元,由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吴建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