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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大商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信用社与XX飞、叶满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信用社,XX飞,叶满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大商初字第72-1号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信用社,住所地建德市李家镇新城路130号。诉讼代表人童亚飞,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峻、叶树明,系该社员工。被告XX飞。被告叶满昌。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信用社与被告XX飞、叶满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信用社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XX飞、叶满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信用社在开庭前撤回对被告XX飞、叶满昌的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信用社撤回对被告XX飞、叶满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8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91元,保全费人民币1091元,合计人民币2382元,由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吴建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