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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重庆市远东船务有限公司与黎成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远东船务有限公司,黎成华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1280号原告重庆市远东船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397014-3,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政府办公楼5-7号。法定代表人何沁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福明,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成华,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远东船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黎成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远东船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远东船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市远东船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彭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