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谯民一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陈明与赵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赵保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0051号原告:陈明,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朱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永安街1幢204室。被告:赵保龙,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诉被告赵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明负担。审 判 长 锁敬伦审 判 员 吴加富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从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