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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民一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陈明与赵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赵保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0051号原告:陈明,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朱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永安街1幢204室。被告:赵保龙,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诉被告赵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明负担。审 判 长  锁敬伦审 判 员  吴加富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从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