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雪生与蔡金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刘雪生,农民。被执行人蔡金星,农民。刘雪生与蔡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49400元,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该案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给付案款45000元,剩余104400元案款,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做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英辉审判员 张志民审判员 王国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熊国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