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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柞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波与被告杨兴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波,杨兴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柞民初字第87号原告潘波,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杨兴成,男,成年人,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波与被告杨兴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绪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林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