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瑞安市中威橡塑助剂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三麦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黄岩三麦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虞晓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中威橡塑助剂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三麦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虞晓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713号原告:瑞安市中威橡塑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汀田街道金前村。法定代表人:蔡之塘,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金勇浩,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市黄岩三麦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高桥街道埠头村。法定代表人:柯元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虞晓燕。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中威橡塑助剂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台州市黄岩三麦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虞晓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中威橡塑助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瑞安市中威橡塑助剂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优优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张洁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