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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侯劲松诉陈刚、徐莎、刘静、陆攀宇、武胜县长青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劲松,陈刚,徐莎,刘静,陆攀宇,武胜县长青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994号原告侯劲松,男,生于1975年7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邱吉文,四川诚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刚,男,生于1965年6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徐莎,女,生于1980年9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刘静,女,生于1983年12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陆攀宇,男,生于1989年6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武胜县长青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胜县沿口镇临江街10号。法定代表人陈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劲松与被告陈刚、徐莎、刘静、陆攀宇、武胜县长青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劲松于2015年4月9日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劲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劲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6400元,由原告侯劲松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吴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