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王海江与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江,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212-1号申请人王海江。被执行人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村西。法定代表人彭国昌。本院在执行王海江诉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丰劳仲案字(2014)13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靳国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