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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王海江与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江,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212-1号申请人王海江。被执行人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村西。法定代表人彭国昌。本院在执行王海江诉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丰劳仲案字(2014)13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靳国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