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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二终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二终字第004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鲍吉堂,新乐市长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新乐市新开西路东名村段南24号。委托代理人李志彬,新乐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1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涉案房屋���系婚前以赵某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但购房款却有一部分系以赵某的名义从银行办理贷款,偿还贷款本息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如主张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款额作夫妻共同财产,其应负举证责任,原审让王某举证证明欠妥。涉案房屋的装修发生在婚前,王某主张装修费为双方共同出资,其应举证证明。否则,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181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荣水审判员  颜景山审判员  孟志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郭智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