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二终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二终字第004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鲍吉堂,新乐市长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新乐市新开西路东名村段南24号。委托代理人李志彬,新乐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1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涉案房屋���系婚前以赵某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但购房款却有一部分系以赵某的名义从银行办理贷款,偿还贷款本息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如主张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款额作夫妻共同财产,其应负举证责任,原审让王某举证证明欠妥。涉案房屋的装修发生在婚前,王某主张装修费为双方共同出资,其应举证证明。否则,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181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荣水审判员 颜景山审判员 孟志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郭智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