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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崔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175号原告:崔某,农民。被告: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就其与被告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为由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军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霍林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