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1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袁运清与仝松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运清,仝松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369号原告袁运清,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仝松杰,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运清诉被告仝松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运清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运清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运清撤回对被告仝松杰买卖合同纠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袁运清负担。审判员 张晓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乔艳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