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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1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袁运清与仝松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运清,仝松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369号原告袁运清,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仝松杰,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运清诉被告仝松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运清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运清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运清撤回对被告仝松杰买卖合同纠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袁运清负担。审判员  张晓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乔艳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