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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刑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宽刑初字第00061号公诉机关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宽检公诉刑诉(2014)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海宾、陈曙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5月下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到被害人张某某位于宽甸满族自治县永甸镇牛皮闸村五组牛皮闸村硼矿矿部办公室内,以不给钱就弄出点事为由,从张某某处要取现金1000元。2、2014年6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到被害人张某某办公室,以相同理由再次威胁并从张某某处要取现金1000元。3、2014年9月4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持菜刀再次到矿部向张某某要钱,因张某某不在便向张某某的妹妹即被害人张某甲要钱未果后,将矿部打更室窗户玻璃砸碎,后被返回矿部的赖某某用木棒将其打倒在地。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辩解称其前两次是向张某某借款,并非强拿硬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1、2014年5月下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到被害人张某某位于宽甸满族自治县永甸镇牛皮闸村五组牛皮闸村硼矿矿部办公室内,以不给钱就弄出点事为由,从张某某处要取现金1000元。2、2014年6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再次到被害人张某某的办公室内,以相同理由再次威胁张某某并要取现金1000元。3、2014年9月4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持菜刀再次到矿部向张某某要钱,因张某某不在便向张某某的妹妹张某甲要钱,未果后,将矿部办公室窗户玻璃砸碎,后被返回矿部的赖某某用木棒将其打倒在地。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害人张某某表示对矿部办公室窗户玻璃被砸损失不要求王某某赔偿,并对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及本院调取,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我在永甸镇牛皮闸村五组开硼矿,大约是2014年5月25日左右的一天,上午10点多钟,我在牛皮闸硼矿办公室,王某某来找我说要钱花,我说不行,王某某说不给钱就弄点事,我当时怕王某某找事,我就拿出1000元钱给王某某。2014年6月20日左右上午11点,我在硼矿办公室,王某某又到硼矿找我,说钱花光了,还得给几个钱,我说王某某你这一次一次和我要钱,我也不欠你的,王某某说你不给我钱我不能让你好了,我当时想硼矿基建队正施工,怕王某某去基建队找事,我又拿出1000元钱给王某某。2014年9月4日13时许,我不在矿部,我妹妹张某甲和妹夫赖某某在矿部打更,王某某手持菜刀到硼矿找我,张某甲告诉王某某我不在矿里,王某某提出和张某甲要钱,张某甲不给,王某某把硼矿前窗玻璃砸碎,并持刀追赖某某,被赖某某将王某某手里菜刀用木棒打掉,这次我没在场。我没欠过王某某钱,没有经济纠纷。(2)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2014年9月4日14时许,我在永甸牛皮闸硼矿给矿里看门,王某某来了说找矿长张某某,我说不在,王某某说张某某不在你给我几个钱花,我说我还没有钱花,王某某说你不给我钱,我就砸玻璃,这时我看王某某手里有一把菜刀,王某某用手里菜刀把矿部前玻璃砸碎,我打电话告诉赖某某快回来,打完电话我就去找王某某嫂子,等我回来时看见王某某倒在矿部门口。(3)证人赖某某的证言:我在牛皮闸五组硼矿打更,我媳妇张某甲在矿上当出纳员。2014年9月4日下午2点钟左右,我媳妇张某甲给我打电话说王某某拿菜刀到矿上要钱,我就骑摩托车回牛皮闸村五组硼矿了,王某某拿把菜刀说得给他钱,我说我是个打工的,说了也不算,这时王某某举着菜刀奔我来了,并说你今天不给钱就不好使,我转身就往外跑,随手在院里捡一个木棒,用手中木棒把他右手的菜刀给打掉了,然后我打电话报警了。(4)证人王某甲的证言:王某某是我弟弟,2014年9月4日张某某妹妹张某甲到我家找我妻子说,王某某去牛皮闸硼矿闹事。我们两口子去硼矿看时,王某某倒在硼矿院内。(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张某某是我丈夫,大约是2014年7月份,张某某回家和我说,王某某和他要钱,第一次给他1000元,过不几天又要走1000元钱,又过几天到矿办公室找张某某要钱,不给的话王某某说要弄出点事,我说你不用怕他,再要就报警。(6)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我现任牛皮闸村书记,牛皮闸硼矿矿部占地属于国有,矿区占牛皮闸五组土地,张某某承包永甸镇政府矿,权属是永甸镇政府,不欠牛皮闸五组钱。(7)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明2014年9月4日13时许,永甸派出所接到永甸镇牛皮闸村九组村民赖某某报案,称王某某酒后持菜刀到牛皮闸硼矿找张某某要钱,张某某不在,王某某向张某某妹妹张某甲要钱,张某甲不给,王某某持菜刀将硼矿办公室玻璃砸碎,后被张某甲丈夫赖某某用木棒将其菜刀打掉。接此报案后,该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2014年9月10日8时许,经群众举报,王某某藏匿在其家中,该所接此报案后立即组织警力赶赴被告人家中,将王某某在其家中抓获。王某某到案后,对其所实施的寻衅滋事犯罪事实供认不讳。(8)基本信息:证明王某某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时系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9)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表:证明经查询,王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10)照片:证明王某某作案工具即菜刀的外观特征、王某某砸碎的窗户现场情况、赖某某打掉王某某手中菜刀所使用木棒的外观特征。(11)涉案财物交接凭证、涉案财物保管凭证:证明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永甸公安派出所扣押菜刀一把。(12)本院询问笔录:证明被害人张某某表示对矿部办公室窗户玻璃被砸损失不要求王某某赔偿,对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1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014年5月至6月间,我先后三次找张某某借钱,每次都是借1000元钱,一共找他借了3000元钱。2014年9月4日14时许,我喝了不少酒,我能记住的是我准备去我哥王作信那割韭菜,我从家拿了一把菜刀,当时不知怎么走到硼矿矿部去了,我只能记住我把硼矿前窗玻璃给砸碎了,其他的事我都记不住了。上列证据已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适当,应予支持。对于被告人王某某称其前两次是向张某某借款,并非强拿硬要的辩解意见,经审查,被告人王某某未能提供相关借款证据予以证明其辩解意见的成立,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量刑时对被告人王某某能够取得被害人谅解一节酌情予以考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吴 娜代理审判员  胡荣刚人民陪审员  周 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