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州民一初字第03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告韩素侠诉被告阜阳天工建筑有限公司、韩文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素侠,阜阳天工建筑有限公司,韩文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州民一初字第03379号原告:韩素侠,女,1965年6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阜阳天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东区。法定代表人:谢芬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玉龙,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陈,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韩文舜,男,1958年10月,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素侠诉被告阜阳天工建筑有限公司、韩文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素侠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素侠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素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素侠负担。审 判 长 邓先勤审 判 员 高 丽人民陪审员 兰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