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胡善英王华琴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善英,王华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023-1号申请执行人:胡善英,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王华琴,住安徽省怀宁县。胡善英与王华琴健康权纠纷一案,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3日作出(2014)怀民一初字第015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胡善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王华琴名下未查到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胡善英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华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该案执行标的8132.31元未得到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怀民一初字第01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复审判员 朱有云审判员 鲁日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高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