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高俊敏与魏志龙、平度市明村镇前楼小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俊敏,魏志龙,平度市明村镇前楼小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276号原告高俊敏,农村居民。被告魏志龙,农村居民。被告平度市明村镇前楼小学法定代表人高华军,校长。委托代理人禚方杰,该校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俊敏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魏志龙、平度市前楼小学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魏志龙、平度市前楼小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魏志龙、平度市前楼小学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俊敏撤回对被告魏志龙、平度市前楼小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俊敏负担。审 判 长 雷敬日审 判 员 王惠国人民陪审员 赵翠芹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永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