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二初字第002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陈荣珍与蒋鸿亮、蒋燕、陈春梅及无为县昌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珍,蒋鸿亮,蒋燕,陈春梅,无为县昌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279-1号原告:陈荣珍,女,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告:蒋鸿亮,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告:蒋燕,女,汉族,无为县人,住合肥市。被告:陈春梅,女,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告:无为县昌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无为县。负责人:朱昌隆,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荣珍与被告蒋鸿亮、蒋燕、陈春梅及无为县昌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陈春梅所有的位于无为县无城镇旭东路23号价值25万元的房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陈春梅所有的位于无为县无城镇旭东路23号价值25万元的的房产;二、查封期间为三年(2015年4月9日至2018年4月8日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内提出续请查封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