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民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嘉里建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钱国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里建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钱国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583号原告:嘉里建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责人:陈小峰。委托代理人:杨澍。被告:钱国良。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交诉讼费,且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嘉里建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樊俪(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