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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原民初字第3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马真成与武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真成,武书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原民初字第3297号原告马真成,男,生于1978年10月11日,回族,宁夏固原市人,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固原经济开发区。被告武书军,男,生于1973年8月28日,汉族,宁夏固原市人,现住固原市原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真成诉被告武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马真成提供的地址向被告武书军送达应诉材料,因原告马真成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无法向被告武书军送达,且原告马真成不能提供被告武书军的准确送达地址,故本案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马真成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真成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3.00元退还原告马真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哈永祥审 判 员  刘汉龙人民陪审员  马正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