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苗喜龙诉姜远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喜龙,姜远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462号原告苗喜龙被告姜远波原告苗喜龙诉被告姜远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苗喜龙诉称,2014年8月5日原告将自己所有的楼房出售给被告,价款21万元,双方约定2014年9月30日被告将全部房款给付原告。但被告一直拖欠至今没有给付此房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房款21万元。本院认为,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的居住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苗喜龙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顺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吕金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