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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互民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汪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688号原告:汪某某,女,汉族,1984年2月29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占梅,互助县五峰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2年2月12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判员  星全鸿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郭世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