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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湖北省宏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湖北海江东盛置业有限公司、熊绵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省宏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湖北海江东盛置业有限公司,熊绵朝,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支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95-1号原告湖北省宏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19楼。法定代表人昌家令,董事长。被告湖北海江东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葛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韩晓跃,董事长。被告熊绵朝。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支行,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代表人何践波,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宏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海江东盛置业有限公司、熊绵朝,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省宏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湖北海江东盛置业有限公司、熊绵朝价值8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宏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湖北海江东盛置业有限公司、熊绵朝价值8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睿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项久清 更多数据: